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74********,汉族,高中文化,深圳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住深圳市南山区**路**号**号**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晚2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2****小型汽车从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大排档出发,行驶至南山区**道**路路口时,该车车头右侧与同车道前方由被害人易某某驾驶的粤BF****型汽车左侧车尾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卢某某逃离现场,在行驶至南山区沙河**路南往北**交汇处路口掉头时,该车车头与**院门口防撞栏发生碰撞。碰撞后,卢某某驾驶车辆倒车,该车车尾与路口工南侧安全岛防撞隔离桩发生碰撞。群众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发现卢某某昏睡状态,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卢某某酒精含量为198.68mg/100ml。经认定,卢某某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易某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卢某某赔偿并取得易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行车轨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和辩解;4.鉴定意见:粤华大[2020]毒鉴字第15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易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小敏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3800****。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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