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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居委会****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月1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东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卢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驱两轮轻便摩托车从东方市八所镇良智大酒店方向经滨海南路开往港务局方向。20时30分许,车辆行驶至滨海南路铁路职工宿舍前路段时,适遇吴某某驾驶琼BK****小型轿车在其前方道路右侧停车位内停车。因卢某某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6月30日,卢某某被书面传唤到案。

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送检卢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其浓度为269mg/100ml。卢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系电动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琼BK****号小型轿车右后轮痕迹符合与无号牌电动车向右侧倒地滑移与之相接触碰撞所形成。经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某某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吴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意见书、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海南省东方市**镇**居委会**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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