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2时05分许,犯罪嫌疑人卢某某驾驶琼B1****号“飞肯”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亚市崖州区崖城派出所往三亚市崖州区南滨农场方向行驶,途径三亚市崖州区南滨中学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卢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卢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卢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一部;2、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检测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检 察 官:吴树青
书 记 员:陈日丽
附:1.被告人卢某某已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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