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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7********,专科文化程度,群众,莱芜****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家园**号楼。2013年07月09日卢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原莱芜市公安局交警城区大队罚款1000元,驾驶证被扣留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4日15时27分,被告人卢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鲁中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枸杞王路口时被交警查获,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随后,民警带领其到济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2019年11月11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出具检验报告: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0±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等;2.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4.视听资料:执法录像;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分明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

1390634****

2.本案案卷材料、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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