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74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镇**村,现住济源市**小区**号楼**层**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3时许,在济源市济水大街太行路交叉口西侧,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豫UZ****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济水大街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孙某某驾驶的豫UT****号牌小型汽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使豫UT****号牌小型汽车又撞到前方姚某某驾驶的豫U6****号牌轿车尾部,造成三方车辆损坏。案发后姚某某报警,卢某某在现场等待。经检验, 卢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6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害人陈述;
3、 证人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 勘验笔录;
6、 鉴定意见;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令霄
贾俊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1. 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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