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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怀来县**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3日01时11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LU****的银色东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五一东大街林园路1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扣,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卢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02mg/100mL。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书、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在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李美珍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府**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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