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 书
忻检未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份号码452231199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住址忻城县**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2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0时16分,卢某某酒后驾驶桂GS****号小型轿车行至忻城县**路**镇**路段时,碰撞对罗某某搭载韦某甲及韦某乙的二轮电动车,造成韦某甲和韦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卢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芋麟
检察官助理:罗仕昱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上述处所。
2.侦查卷2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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