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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壮族,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93********,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龙州县龙州**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4日18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8****号“别克”牌小型轿行至龙州县辖区X565线0KM+780M处霞秀糖厂前面路段时,适有许某某驾驶桂F9****号“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自北向南由利民街方向往先锋花园方向行驶,适有双方交会时发生碰刮,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卢某某抽取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群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龙龙州县龙州**村**屯**号,联系电话1767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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