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8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卢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粤AF****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城西村二十队村道路段(广州境致有限公司路段)时,与驾驶粤A9****号牌两轮摩托车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周某某受伤。经认定,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冬年
检察官助理 林楚君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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