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6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路**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01时05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悬挂粤RE****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路**路十字路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粤EH****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双方司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卢某某的测试结果显示酒精浓度为157mg/100ml,随后民警将卢某某带至连州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广东省凤城司法鉴定所检测,卢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71.8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丽琼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路**小区**栋**其住处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057****.
2.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连州市人民检察院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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