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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住佛山市三水区**镇**小区**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B****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X497线乐平镇冠军广场路段机动卡点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俊燕

检察官助理:刘 颖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镇**小区**座**号,联系电话1380925****;     

2.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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