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街道**社区居委会**组**号,现住云溪区**街道**社区居委会**组**号。曾因犯盗伐林木罪,2006年7月12日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汪家岭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家吃晚饭,期间喝了部分白酒和啤酒。饭后卢某甲无证驾驶湘F*****小型轿车从家里出发,途经云溪区岳化安居大道红绿灯路段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卢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5.2mg/lOOml。
被告人卢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卢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刚
检察官助理:唐玲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甲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卢某乙。
4.鉴定人喻某某、许某某。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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