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汉族,中专文化,济南****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区**小区**号楼**号楼**室,户籍地济南市**区**号楼**单元**号。2016年3月30日因无证酒驾被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本市槐荫区滨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河南路二环西路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卢某某体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8±3.9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卢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雅宁

检察官助理:吕杰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