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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肥东县**镇**路**号,住合肥市肥东县**镇**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桥头集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路**处,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0月17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项良诚

助理检察员  王志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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