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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农村居民,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以筒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2019年9月5日22时许驾驶川X1****号嘉陵牌二轮摩托车从武胜县沿口镇往华封镇方向行驶。22时30分,当车行驶至武胜县华封镇永寿村路段处时,车辆摔倒在公路右边上,造成卢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当场呼气检测,卢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2019年9月12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

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自己受伤和自己的摩托车受损的事实,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润民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武胜县**镇**村**组**号。电话:13551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4张

4.证据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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