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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四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91988********,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卢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10月26日上午9时40分许,为寻求刺激、挑战极限,以南通市海门区滨江街道广州路浒通河闸口道路监控东侧约50米处为起点,驾驶苏FK****小型汽车沿广州路由西向东从静止状态开始极限加速行驶约2.36公里,行驶时间48秒许,超过规定时速200%以上。行驶过程中,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法规,以左手控制方向盘、右手持手机摄录的方式驾驶汽车,存在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逆向行驶超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驾驶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等交通违法行为,该车仪表盘显示最高时速达256Km/h。经鉴定,悬挂“苏FK****”号牌小型轿车在播放器时间“00:00:40至今0:00:41”时段的行驶速度约为249Km/h;经测算,苏FK****号小型轿车从广州路浒通河闸口道路监控东侧约50米起点至首开东洲初级中学门前地段间的平均速度为145.18Km/h,从首开东洲初级中学门前地段至黄浦江路口间平均速度为230.57Km/h。南通市海门区广州路为城市主干道II级,设计时时速为50Km/h,因路况良好,实际投用时除学校路段外限速80Km/h,目前处于正常使用阶段。案发路段中的首开东洲初级中学路段限速30Km/h。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车速测算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飙车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娟

二0二0年十一月二日

附:

1. 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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