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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镇**村民委**组**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蒙G7****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304线849公里时,与道路隔离设施相撞,造成被告人卢某某受伤,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现场卢某某被查获归案。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243.1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 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车检照片;

5.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6.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至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晓辉

检察官助理:包苏亚拉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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