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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54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8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0时12分,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粤SMM****号小型面包车途径常平镇北横路中环酒店对出路段时,被常平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卢某某在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42mg/100ml,属醉酒状态。

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茜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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