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某某,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22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洪某某公安局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07日19时10分,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洪某某国道108线833公里500处,与由南向北西转弯的郭某驾驶的晋L*****晋L****挂号车相撞,致卢某某受伤。后交警将其带至洪某某中医院抽血送检,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卢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测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85.44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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