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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6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四轮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淮滨县桂花社区菜市场南侧路段时,撞到停在路边的一辆小型汽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卢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经检测,卢某某的酒精吹气测试值为215mg/100ml,已达醉酒值,遂被带至淮滨县第一人民医院抽血检验,并于2020年8月28日由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做出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送检的卢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2.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党员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吹气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等;2.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 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静宜

检察官助理:余军梅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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