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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62119**********,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村。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23日被抚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于22019年09月17日14时40分无证驾驶吉F****9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抚公线行驶至抚公线26公里处时,被抚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白山公鉴(理化)字【2019】0929号鉴定文书鉴定,送检的卢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为197.41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等;

(二)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  鲍欣

2019年12月5日

附项: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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