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0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凌晨零时13分,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Y78****的小型轿车,沿佛山市禅城区季某某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季某某六路路段遇执勤民警检查。在要求被告人卢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时,卢某某抗拒检查。后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6.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矿城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房,联系电话137*******;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某某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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