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370121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济南市历城区**镇**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4日19时00分许,被告人卢某甲饮酒后驾驶无牌照电动车载着亓某某,沿历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中学十字路口处时与张某某驾驶停在路东侧的鲁******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亓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卢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赔偿了被害人亓某某损失,得到被害人亓某某、面包车司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卢某甲有自首、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健
2020年6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处所;(联系电话:133********)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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