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7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麒麟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又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该局再于2020年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从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派出所院内驶出,行驶过程中碰倒一辆停放在院内的警用电动自行车,民警发现后快速追出查看。卢某某将车开出并停放于派出所办公大楼前面的人行道上,打开车门下车后摇摇晃晃往区四中方向离去,刚走几米即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卢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95.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志华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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