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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2时许,卢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从张花高速公路111km+500m保靖东收费站入口处(高警局保靖大队辖区)驶入,办案民警在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现场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46ml/100ml,办案民警立即将其带往保靖县中医院进行抽血,并将血样送往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2019年10月28日,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为卢某某的经脉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达154.22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4)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结果单(5)血液提取登记表(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7)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查询结果(8)司法鉴定意见书

2.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卢某某在保靖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审讯的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彪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南省长沙市**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有诉讼卷、侦察卷、证据卷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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