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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经营**五金建材商行,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乡**村**号,现住东营市**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汽车沿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潍河路路口南侧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7.8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丽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营市**花园**号楼**单元**室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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