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5********,穿青人,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普定县公安局穿洞派出所原所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街道**路**号,现住贵州省普定县**街道办事处**小区**组**单元**室。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于2019年4月9日被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开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卢某某明知胡某某、方某甲、李勇、贺某甲、吴某甲、王某甲、黄某甲等人经常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履行查禁职责,通风报信,致使上述人员违法犯罪行为未被及时追究,再次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行为。
2009年以来,胡某某、方某甲为长期在普定县称霸一方,获取非法利益,以发小、亲属、同学、毒友、赌友等关系,拉拢多人参与,逐步形成了胡某某、方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贺某甲、吴某甲、李勇、王某甲等人为主要骨干和积极参加者,黄某甲、彭某甲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在普定县城关镇、化处镇等地实施了4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普定当地经济发展和正常社会生活秩序。胡某某、方某甲等人多次请托被告人卢某某帮忙,帮助该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处罚,而卢某某明知胡某某、方某甲、李勇、贺某甲、吴某甲、王某甲、黄某甲等人经常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利用其担任普定县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长、所长的职务便利,不履行查禁职责,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法律处罚,致使上述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未被追究,再次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10月30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胡某某、方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以李勇、贺某甲、吴某甲、王某甲、黄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十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具体如下:
1.2013年8月8日,时任普定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的卢某某带队出警将正在吸毒的贺某甲、吴某甲、王某甲等人抓获。当晚,胡某某等人找卢某某求情,称王某甲系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请求卢某某不要对王某甲进行行政拘留,卢某某表示同意。在此过程中,吴某甲趁机逃跑,贺某甲亦因向公安局副**赵某甲以及卢某某求情而被放走。次日上午,卢某某安排民警不对王某甲执行行政拘留,私自将王某甲放走。次日下午,胡某某等人将吴某甲找回送交卢某某,因贺某甲、王某甲已被放走,卢某某未再对吴某甲进行调查处理,仅要求其“好自为之”。后来,贺某甲、吴某甲、王某甲等人又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
2.2018年3月4日,贺某甲、李勇、王珏等人驾驶车辆在普定县顺时路世纪华联超市前公交站台处不慎撞到华某甲,华某乙(已怀孕8个多月)告知贺某甲其车已撞到其妹华某甲,贺某甲、李勇遂送二人去医院检查。途中,王珏怀疑华某甲、华某乙是“碰瓷”,双方发生争吵和抓扯,贺某甲、李勇等人便对华某乙、华某甲进行殴打,华某乙、华某甲因惧怕而强行下车后跑到普定县公安局穿洞派出所报案。次日,华某乙丈夫范某某因对穿洞派出所处理该起事件不满,便联系媒体报道此事,后多家媒体转发,点击率上百万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6月12日,时任普定县公安局穿洞派出所所长卢某某在处理该案时,明知贺某甲、李勇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但其仍然擅自决定作调解处理,在卢某某的主持下,由以贺某甲、李勇等人赔偿华某乙、华某甲损失3.98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卢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将该案结案,造成贺某甲、李勇等人未受到法律处罚。2019年10月30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贺某甲、李勇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3.2017年8月26日,普定县公安局穿洞派出所将黄某甲(方某甲之妻)开设的赌场查获,现场将黄某甲及涉赌人员刘薇等10余人带回穿洞派出所调查。胡某某、方某甲为使黄某甲不被处罚,请求时任穿洞派出所所长卢某某帮忙,卢某某答应胡某某、方某甲的请求,对黄某甲开设赌场的行为不立案查处,仅对黄某甲及10余名涉赌人员作罚款处理。在该案处理过程中,卢某某还故意安排民警为参赌人员刘薇(**,与卢某某系亲戚关系)编造虚假身份进行调查,以帮助刘薇掩盖违法行为,逃避法纪处理。2019年10月30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4.2018年9月2日,张春江(另案处理)因涉嫌教唆、引诱他人吸毒罪被普定县公安局穿洞派出所刑事拘留后,供述了其与胡某某、方某甲共同教唆、引诱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承办民警陈某甲遂将该情况向该所所长卢某某汇报。胡某某、方某甲得知张春江被刑事拘留后,便逃至贵州省六盘水市躲避。2018年9月4日上午,卢某某向普定县公安局领导汇报该案案情时,获知安顺市公安局“6.26”专案组近期将对胡某某、方某甲实施抓捕。同日17时许,卢某某用其妻彭某乙的手机与方某甲联系,为胡某某、方某甲通风报信,提醒二人暂时躲避,二人遂将电话号码更换并潜逃,导致公安机关首次抓捕失败。后经公安机关多方努力,于2018年9月8日将胡某某、方某甲抓获归案。2019年10月30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某、方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教唆、引诱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贺某甲、吴某甲、王某甲等人吸毒案相关材料;李勇、贺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相关材料;黄某甲开设赌场案相关材料;胡某某、方某甲、张春江教唆、引诱他人吸毒案相关材料;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方某甲、李勇、贺某甲、吴某甲、王某甲、朱某某、高某某、黄某甲、陈某乙、彭某乙、华某丙、陈某丙、颜某某、任某甲、舒某某、杨某甲、刘某乙、范某某、华某乙、华某甲、赵某甲、冯某某、张某乙、黄某丙、王某乙、吴某乙、陈某甲、伍某甲、张某丙、徐某某、李某乙、梁某某、杨某乙、张某丁、李某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图片;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二、被告人卢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个人名义将单位公款12万元供其他单位使用和骗取单位公款2万元用于非法活动。
1.2018年12月29日,贵州普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何某甲因公司欠银行贷款利息到期无法偿还,提出向卢某某借款2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利息,卢某某表示同意。同日,卢某某利用担任普定县公安局穿洞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安排该所内勤徐某某将公款12万元取出后交给卢某某,后卢某某将该款借给*甲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利息。2019年2月3日,*甲公司将该款全部归还。
2.2019年2月3日,*甲公司归还从卢某某处借款20万元后,卢某某本应及时将自己从穿洞派出所挪用的12万元归还单位,但其仅将10万元归还给穿洞派出所内勤徐某某,谎称剩余2万用于公务,而实际是卢某某为了得到时任普定县公安局**陈某丁的关照,将截留下的2万元购买了2件茅台酒送给陈某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财务凭证及单据、现金日记账;银行交易流水、银行存取款记录;借款合同、贷款催款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丙、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罗某某、王某丙、徐某某、杨某丙、严某甲、刘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三、被告人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甲公司索要一辆价值11.1833万元的丰田轿车长期供自己使用。
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卢某某在担任普定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期间,多次为*甲公司出警处理矛盾纠纷,在此期间,*乙公司**何某甲逐渐熟悉。2014年10月,卢某某调任普定县公安局化处派出所副所长后,以警车管理严格不方便办事为由向何某甲索要车辆使用,何某甲为进一步与卢某某搞好关系,以便能够继续得到卢某某的关照,应其要求,便同意将车牌号为贵G****9的丰田卡罗拉轿车拿给卢某某使用,卢某某直至2019年4月案发时一直未归还。经鉴定,该车辆在2014年10月借给卢某某使用时的价值为人民币11.18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记录;车辆销售发票、车辆保险费用发票;财务凭证及单据;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冯某某、周某甲、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陈某戊、罗某某、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四、被告人卢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将刑事案件进行调解后作撤案处理。
2013年7月22日,普定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某某甲故意伤害周某乙一案立案侦查。时任普定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卢某某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明知周某乙伤情经鉴定已构成轻伤,应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某某甲的刑事责任,卢某某在未对某某甲进行讯问、也未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以无直接证据证实周某乙所受轻伤系他人所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卢某某对周某乙及其妻某某乙威胁,如二人不同意调解,将对其行政拘留,以此迫使周某乙、某某乙同意调解并申请将该案撤诉,之后,在卢某某等人的主持下,由某某甲赔偿周某乙45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某乙在撤诉申请上签字。2013年9月18日,卢某某以周某乙与某某甲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将该案作撤案处理。2013年10月至2019年4月,周某乙多次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反映对该案处理结果不满,要求追究某某甲的刑事责任。该案因卢某某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后作撤案处理,造成犯罪嫌疑人未被及时追究刑事责任和当事人上访,直至2019年6月4日,普定县公安局重新对该案立案侦查。2020年1月21日,某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某某甲故意伤害案相关材料;立案决定书;调解协议、收条、撤诉申请;案件处理意见回复;信访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甲、周某乙、某某乙、黄某丁、王某丁、丁某某、王某戊、贺某乙、陈某己、严某乙、赵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结论。
五、被告人卢某某与其妻子彭某乙向王某己、李某丁等人发放高利贷,经多次催讨无果后,指使胡某某、方某甲等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索债。
1.2013年5月,被害人王某己因经营普定县**酒店需要资金周转,向时任普定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卢某某及其妻彭某乙以月息5分、6分三次借款23万元。因王某己未按时偿还本息,卢某某经多次催讨无果后便找到胡某某帮忙为其收债,胡某某将此事告知方某甲后,由方某甲带上王某甲、彭某甲等人到万丰酒店找王某己索要欠款。方某甲等人在收债过程中使用威胁、殴打、拘禁等暴力手段逼迫王某己还款,卢某某与方某甲共同逼迫王某己写下偿还48万元的还款承诺。在逼迫王某己归还借款15万元后,彭某乙带着彭某甲等人强行将万丰酒店的部分设备搬走抵债。该起犯罪事实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方某甲等人和彭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2.2013年3月,被害人李某丁因经营**厂需要资金,遂向时任普定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卢某某及其妻彭某乙以月息3.5分借款20万元。后李某丁偿还部分本息后无力继续偿还。剩余欠款经卢某某及彭某乙多次催要未果后,便委托方某甲帮忙找李某丁之子张某戊索债,方某甲多次带上彭某甲等人找到张某戊索债并迫使张某戊写下25万元的还款承诺。2016年4月的一天,方某甲安排彭某甲、张某己等人前往**厂找张某戊索债,在索债过程中,彭某甲、张某己等人将张某戊之姐张某庚打伤。该起犯罪事实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方某甲等人和彭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方某甲、彭某乙等人寻衅滋事案相关材料;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方某甲、吴某甲、王某甲、彭某甲、彭某乙、汤某某、方某乙、刘某丁、张某己、任某乙、袁某某、陈某庚、伍某乙、王某庚、张某辛、王某辛、刘某戊、张某壬、赵某乙、刘某己、柳某某、张某癸、赵某甲、李某戊、梁某某、伍某丙、李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己、李某丁、张某戊、张某庚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图片。
认定上述全部事实的证据还有: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留置期间表现情况说明;任职文件、机构编制文件、会议记录、派出所工作职责规定、公安机关办案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从事营利性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将刑事案件进行调解后作撤案处理,严重损害司法公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卢某某指使他人采取威胁、殴打、拘禁等暴力手段为自己索取债务,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仕明
检察员:李勇
2020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证人名单一份;
3.涉案车辆贵G****9丰田卡罗拉轿车一辆现暂扣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
4.涉案款人民币2万元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