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卢某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灯塔支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52404700******),于2017年6月5日开始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2018年4月,被告人卢某某开始不按规定还款。2018年6月5日,进入银行催收系统,形成不良,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进行催收,未能还款,截止2020年7月7日,卢某某共透支信用卡本息合计303197.26元,其中本金199024.01元。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偿还其透支金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证明、户籍信息、银行凭证、情况说明、催收记录、信用卡申请材料,消费明细、谅解书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险峰

                                 检察官助理:李金格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