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7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大道**广场首层中国**银行**分行**支行营业部申领卡号为62268700********的“乐惠金”信用卡1张,并于2013年2月6日激活使用,并通过套现、取现等方式对信用卡进行透支,2015年9月21日该卡开始逾期还款,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发函催收,被告人卢某某仍不还款。截止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卢某某上述信用卡共欠款本金人民币296532.13元。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卢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代为还款人民币100013元。
2013年1月23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路中国**银行**路支行申办卡号为46375800********的“标准白金卡(精粹版)”信用卡1张,并于2013年2月26日开通激活使用,期间通过套现、取现、消费等方式对上述信用卡进行透支,该卡于2016年8月3日开始逾期还款,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发函催收,被告人卢某某仍不还款。截止2019年10月14日上述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88124.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信用卡申领资料、消费记录、催收记录等物证书证;
2被害单位代理人田某某、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唐小侠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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