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卢某某提供本人身份信息,委托他人伪造准驾车型为C3D的机动车驾驶证1本。2019年9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伪造证件驾驶鲁******号蓝色五征牌农用三轮车行驶至鄄城县**街**路交汇处南3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民警查获的伪造驾驶证;2.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鄄城县公安局陈王派出所提供的发破案经过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委托他人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在岩
检察官助理 刘广存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鄄城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伪造的驾驶证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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