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长岭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6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与马某某、路某某因本村村长选举产生矛盾,在**乡**村**屯同马某某厮打起来,在厮打时路某某拉偏仗,被告人卢某某到附近村民祝某某家拿出一把镰刀,马某某见状逃走,路某某到附近的村民邱某某家拿出一把铁锹,二人对打时,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用镰刀将路某某双手砍伤,造成左手拇指离断,一、二掌骨骨折,右手腕部尺神经,尺动脉及正中神经断裂,伤愈后出现功能障碍,经法医鉴定左手拇指伤情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潜逃至2019年9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12),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无前科劣迹,谅解书,收款据;
2.证人祝某某、姚某某、徐某某、邱某某、许某某证言;
3.被害人路某某陈述材料;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志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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