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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4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4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5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因患重大疾病于2019年5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侯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侯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8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东路西南市场门前路段,搭乘麦某某驾驶号牌为粤E0****的****号公交车回**街道**路**号的住家。当公交车行至聚福楼公交站时,麦某某没有听到被告人卢某某的下车按铃,未靠站停车即继续往前行驶。被告人卢某某要求麦某某临时停车遭拒,被告人卢某某即辱骂麦某某,并用手殴打麦某某的脸部。同车乘客钱某某上前劝阻也被被告人卢某某抓伤,经鉴定钱某某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麦某某、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耀武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被取保侯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369519****。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5份。

4.散件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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