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0时许,定远县**公司驾驶员吴某某驾驶定远县**镇至**镇的***路公交车,行驶至**路(**镇路段)时,车上乘客被告人卢某某要求在**庄新增站点下车,吴某某以未收到公司通知为由没有停车,被告人卢某某与吴某某发生争吵,辱骂吴某某,吴某某与之对骂。当车辆行驶至**岗站点时,吴某某将车辆停下让到站乘客下车,被告人卢某某仍与吴某某争吵,未下车。之后,吴某某发动车辆起步继续行驶,行驶约十几米远时(当时车速约20码左右),被告人卢某某突然用手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吴某某紧急刹车,将车刹停在路边,并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造成车上二十余名乘客身体前倾,部分乘客磕碰。
案发当日,被告人卢某某被公安机关民警控制并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雍某甲、雍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国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换押证4联。
3. 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6.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 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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