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940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苏省邳州市 (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6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6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3月份始,被告人卢某某在经营位于本市白某某**镇**物流园**栋**楼的**公寓过程中,通过同案人吕某某(另案起诉),介绍卖淫女丁某某、肖某某、杨某某等向入住该公寓的住客卖淫并收取提成。
2020年3月31日7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丁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卢某某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尚昶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9439****。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盘7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本案系与辩护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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