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89********,汉族,中专文化,开磷集团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开阳县**小区**栋**单元**号。不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开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其重新采取取保候审,并于同日交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贵A3****号小型轿车载车某某、袁某某从开阳县**镇**村麻布田方向往开阳县金中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开阳县**镇**村麻布田路段时,该车驶出道路,翻滚至道路边的水沟里,造成该车损坏,乘车人车某某受伤,乘车人袁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晚23时45分,开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被告人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34.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将其带至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卢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8mg/100mL。经贵州彰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袁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胸腔脏器破裂出血死亡的特征。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车辆贵A3****号小型轿车制动系工作状况正常;转向系工作状况正常;照明信号装置工作状况正常。经开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害人袁某某家属对其进行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乘车人基本信息、被告人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死亡证明、贵阳市火化证明、呼吸试酒精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悔过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李某某、刘某某、车某某、唐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彰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195号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叶美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5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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