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02年7月16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抢劫罪,2006年8月23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九千元,2014年1月25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20年5月2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中午,卢某某在桃源县城某餐馆饮酒后,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检验合格的粤******号小型客车沿武陵路由西向东行驶,15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桃源县**镇**路长沙银行前路段时,遇行人毛某某横过道路,由于卢某某饮酒后驾车盲目行驶,且未注意避让行人,导致所驾车辆撞倒毛某某,造成毛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于当日下午3时40分许,民警在桃源县人民医院急诊楼门口将卢某某抓获归案。民警发现卢某某浑身酒气,当即安排桃源县人民医院的医务人员提取卢某某的血样。经送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卢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9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现场检测报告、户口注销证明等书证;3、叶某某、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与受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原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一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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