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3********,汉族,高中毕业,济源市**物流有限公司大车司机,住济源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豫U5****/豫A****挂号牌重型半挂货车,沿3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济源市玉泉办事处二干红绿灯路口,由西向南右转弯时未按照规定让行,和刘某某驾驶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卢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卢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 楠
李刚花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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