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83********,壮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环江县**乡**村**屯**号,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路**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桂M****8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41吨泥土从通机厂往**社区**组巷道行驶,行至巷道三岔路口后实施由北往南的长距离倒车欲驶入巷道南侧一房地产工地。18时50分,由于卢某某驾车实施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致使该车在**社区**组4号门前碰撞车后方由北往南行走的行人某某某,某某某被撞倒地后又被该车右后轮碾压,造成某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件发生后卢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现场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22日,卢某某与某某某的家属在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书写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驾驶员信息材料;死亡证明;车辆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民事调解书、转账凭证、收条、谅解书;证人韦某甲、陈某某、李某某、韦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尸体检验报告以及相关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相关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卢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可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砾砾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自己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