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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03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毕业,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院,住广东省顺德区**路**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月**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月**日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0年3月3日将本案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粤XLU****小型轿车搭载坐在副驾驶位的邱某某,以及坐在车辆后座、未系安全带的被害人廖某某、黄某某等人,沿广龙高速中心护墙以南第二条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广龙高速南侧8公里191米处(属番禺区管辖)时,与前方同车道内罗某某驾驶,正减速行驶至停止的粤E78****号轻型普通货车车尾右后部相撞,造成被害人廖某某、黄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廖某某系因颅脑和胸部脏器严重损伤死亡,黄某某系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被告人卢某某受伤(经鉴定,卢某某目前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五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廖某某、黄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的某某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本人轻伤一级,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到三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卢某某与其妻子与被害人家属签订协议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将其二人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抵给被害人的家属。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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