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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6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卢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粤K5R****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刘某某由信宜市钱排风力发电站往钱排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信宜市钱排镇白马望楼岗下坡路段时,因车辆失控侧翻出右侧路外,造刘某某当场死亡、卢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卢某甲打电话报警和叫救护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符合外力致面部损伤从而致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 证人卢某丙、卢某丁、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 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莹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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