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92********,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号,现住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之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14时38分许,被告人卢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拉载被害人胡某某,沿泽州县**镇**路段从**村行驶至**路转弯处时,车辆发生侧翻,滑至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由司某某驾驶的晋A****3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胡某某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卢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胡某某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开放性腹、盆腔脏器损伤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经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胡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芳
检察官助理:杨雯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其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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