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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镇庄**村**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甲无证驾驶鲁06/S5703号(未悬挂)大中型拖拉机,沿莱州市程郭镇南边村南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南边村东处,拖拉机失控,致使乘坐在该拉机拖斗上的徐某某、韩某某、王某某摔落到路面上,致徐某某、王某某摔伤,卢某甲继续驾车驶入路南侧沟内停住。后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卢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甲驾驶拖拉机驶离现场,次日交通民警接到报案后,到交通事故现场补充侦查,并在被告人卢某甲家中将其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卢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丽君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莱州市**镇庄**村**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_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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