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住河南省沈丘县**镇**村**村**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3时许,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沪D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G****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至787km+570m路段,碰撞行人被害人吴某甲(男,殁年87岁),致吴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
6.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符合条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小磊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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