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住河南省沈丘县********号。告人卢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3时许,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沪D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G****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至787km+570m路段,碰撞行人被害人吴某甲(男,殁年87岁),致吴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

6.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符合条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小磊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