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94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易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殁年21岁。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未安装前下部防护装置)且超载的川A*****号重型自卸货车,超速行驶至麓山大道二段与万福寺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右侧非机动车道上被害人易某某驾驶的川AE*****号牌珠峰牌电动二轮车相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易某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易某某系胸部、腹盆部损伤致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易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钟敏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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