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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27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县人,司机,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现住**村。2020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宁******号(宁*****号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汇向右转弯时,与右侧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高某某创伤性休克死亡后逃离现场。经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证人郑某某、尤志峰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彦玲

检察官助理:赵伟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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