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出生地及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住应城市城中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5 时19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鄂A****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A****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从武汉市东西湖区返回应城市,沿347 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云梦县境内753公里+60米处(**镇**村路段)时,追尾代某甲(男,殁年73 岁)驾驶的人力三轮车,造成代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10日死亡(其伤情符合交通事故作用力引起创伤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某某驾车逃逸,于当日19时30分许到云梦县交警大队护镇中队投案。
2020年9月16日,经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代某乙、李某某、龚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春娇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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