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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44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04********4134,汉族,高中毕业,市民,住鲁山县**厂**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9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豫******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鲁山县汇源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物流园”附近路段后,右转弯欲进入**汽修店时,将驾驶二轮电动车同向行驶的鲁山县梁洼镇南街村村民贾某某撞到,致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顶替其肇事司机身份。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供述;

    2、证人何某某、徐某某等证言;

    3、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案发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果

2017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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