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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79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圩合村芦圩六队21-1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超载的苏GN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苍南县霞关镇驶往山东方向,当日18时许,车辆途经水霞线37公里800米处(马站镇中姑村交叉路口)时,在对向有来车可能的情况下以及无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处超车,与对向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发生正面相碰,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经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警单详情、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过磅单、谅解书、调解协议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夏某某、卢世宽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文军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6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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