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出生地江西省余干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6日23时50分左右,被告人卢某某驾驶闽******号轻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胪雷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北往西南倒车至胪雷路阳光城大都会工地门口时,因未注意观察车后情况,致闽******号轻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厢后部右侧车身碰撞并挤压站在工地门口闽******号轻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厢后方的被害人肖某某身体,造成被害人肖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某马上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肖某某不承担责任。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卢某某任职的福州**渣土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肖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肖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28万元,被害人肖某某的家属对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任职的公司与被害人家属之间达成赔偿、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兴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村42号。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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