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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磐安县**街道**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05时4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牌号为浙GG****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双溪路方向驶往花月路方向,途经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时代广场前路段时,与同向靠边行走的被害人陆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陆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陆某某经磐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26日,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卢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在送被害人就医后主动报警并在医院等候警察出警处警。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家属已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妮娜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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